九州物流网2020-12-17
什么是船舶无线电通信?
船舶无线电通信是船与船、船与岸、船与飞机以及船舶内部之间主要的通信方式,在航行安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违法设置水上无线电台,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不按规定取得船舶无线电证照,占用无线电通信频道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天津海事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部署和要求,大力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多起船舶无线电违法行为。本期通报5起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希望以案提醒广大船员朋友遵守无线电使用规定,共享良好秩序,切勿以身试法。
违法行为一
船舶未按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7月15日,锚泊于大沽口散化锚地的“广顺X”轮,其船长俞某未按照规定将该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中航行状态由“在航”状态修改为“锚泊”状态。
8月4日,锚泊于大沽口散化锚地的“鲲洋X”轮,其船长涂某刚未按照规定将该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中航行状态由“在航”状态修改为“锚泊”状态,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轮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显示的“在船人数”为5人、“预计到港时间”为02月27日0129时,与实际不符。
上述两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和《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天津东疆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分别给予两轮船长俞某、涂某刚罚款1500元。
违法行为二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月20日,锚泊于永定新河特大桥附近水域的“鸿运XXX”轮,其船长薛某乐未按照规定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同一水域锚泊的“庆宇”轮,其船长张某新未按照规定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上述两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天津东疆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分别给予两轮船长薛某乐、张某新罚款2000元。
违法行为三
船舶未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或证照已失效
8月4日,锚泊于大沽口散化锚地的“鲲洋X”轮,未按规定随船携带《船舶电台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东疆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船长涂某刚罚款2500元。
海事提醒广大船员朋友们:
AIS设备常开启,显示信息要准确,证书设备保一致,熟悉操作必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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