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物流网2022-07-14
7月1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联防联控机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不准自行出台进口非冷链物品加严管控措施。通知指出,进口非冷链物品指运输温度在10℃以上的进口物品。
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常温条件下新冠病毒在大部分物品表面存活时间短,1天内全部失活。通知要求,对进口非冷链物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符合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所有大宗散装货物,包括煤炭、矿石、化工原料、粮食、饲料、牧草、原木等进口非冷链物品;装载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自离开启运口岸起超过24小时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装卸时不与装卸人员接触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非冷链物品等任意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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