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哥“闯祸”,快递公司担全责!

九州物流网2020-12-01

  快递员派件途中致他人受伤,被侵权人起诉快递公司和快递员,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以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三七”分责协议为由,主张其仅须对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协议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协议对外不具效力,快递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张某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长期负责某小区的快递派送业务。2019年11月,张某在派送快递的途中,由于时间紧迫抄近路,在单行道上逆行,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薛某迎面相撞,造成薛某摔倒受伤,车辆亦遭到损坏。事故发生后,薛某被送往医院,经检查,薛某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薛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计算,在本次事故中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除去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先行垫付的6万元,各方对剩余28万余元费用的负担产生了争议。薛某认为,快递员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应对张某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快递公司拒绝了薛某的赔偿要求。协商未果后,薛某将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法院查明,赔偿事宜之所以协商困难,源于快递员张某入职时与快递公司签订的一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快递员因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涉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快递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的赔偿责任由快递员自行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应赔偿剩余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因薛某不认可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责任分担协议的内容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快递公司认为其仅应承担30%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薛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并着重主张,快递员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应由快递员承担该案的主要赔偿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签订了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责任“三七开”,但是该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当然对第三人薛某产生效力。而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薛某要求快递公司和快递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协议书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至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因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引发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随着电商的发展,快递成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运输媒介,然而,快递员为了赶时间而无视交通法规的情况却时有出现。快递公司为了减轻公司责任,可能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如何认定协议书的效力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接收、运输、投递快递的工作,属于执行快递公司的工作任务,在此时间段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

  就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而言,其内容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该协议不能损害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我国合同法相比,民法典这一规定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关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部效力问题,法官表示,还需要综合合同的主体、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较为复杂。同时,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适合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需要另行予以解决。如果协议有效,快递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快递员追偿;如果协议无效,只有在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快递公司才取得向快递员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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