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物流网2021-05-24
2021年5月20日,浙江海事局印发《浙江海事局关于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通知》,公布了《浙江海事局“首违不罚”案由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12类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是全国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以来,直属海事系统首次推行的“首违不罚”机制。
今天小编就通过几个常见问题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是“首违不罚”,它又是如何实施的。
1.“首违不罚”是什么?
“首违不罚”是首次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简称,具体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发生特定类型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和说服教育,当事人承诺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并自愿签署承诺书的,不予处罚。
2.“首违不罚”的背景是什么?
《浙江海事局海事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加大普法力度广度,寓执法于教育,推行说理式温情执法。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把违法事实、处理依据、行为危害亮在明处,充分保障执法对象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对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行为过激、不配合执法的,应充分讲明法理、阐述后果,转换思路,化解执法矛盾,体现海事执法的“温度”。
3.“首违不罚”的12种轻微违法行为有哪些?
1.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2.船舶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客船、危险品船舶除外)。
3.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仅限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
4.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5.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
6.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仅限有证未携带的情形)。
7.船员未办理《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变更手续。
8.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9.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10.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1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2.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
4.“首违不罚”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对象符合要求:《清单》列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海事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2)涉事船舶属于重点跟踪船舶、被协查船舶、“三无”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或者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船舶。
2.违法行为首次发生:此前未发生过《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
4.当事人承诺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
5.“首违不罚”如何实施?
实施“首违不罚”应加强普法教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警示告诫、说服教育,由当事人自愿填写《海事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不再违法,并及时提供完成整改的证据。承诺书和完成整改的证据可以照片、视频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等途径递交。海事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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