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物流网2019-08-08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今年年底全国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免收通行费的地方性车辆范围将有所改变,各地都不能出台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六类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一是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二是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三是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四是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五是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六是重大节假日期间行驶收费公路的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除此之外,其它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都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交通运输部表示,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费范围之外,目前部分省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这些政策存在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处长顾志峰表示,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影响跨省车辆正常交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对这些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其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今年12月31日前各地将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今后各地也都不能出台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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