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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用好智能快件箱 这份有个“办法”

九州物流网2019-07-19

  明确服务规则、把好安全底线,促进快递末端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新期待,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5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用户如何用好《办法》,请看——

  @快件箱企业:包容共同发展

  细分——根据企业从事的服务环节,将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企业细化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

  要求——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许可——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规范——①设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

  ②技术条件: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③使用要求:建立智能快件箱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

  ④不得开放使用情形: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快件箱使用企业:严谨投递行为

  征得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不得投递——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及时告知——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依法处理——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快件箱用户:合法权益受保护

  付费有约——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拒绝签收——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监督检查——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智能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操作记录、监控信息;其他。

  处罚方式——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依情节严重情况,处以5000元~ 3万元不等的罚款。

  小知识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走过的路

  2013年6月,国家邮政局启动智能快件箱标准的项目研究。

  2013年9月,国家邮政局就《智能快件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13年10月,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了《智能快件箱》行业标准。

  2015年7月,《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3月1日,《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施行。

  2017年4月25日,国家邮政局召开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专题座谈会,为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范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8年3月,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提出,出台《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有关新业态监管的指导意见,并适时开展备案工作。

  2018年11月26日,国家邮政局起草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审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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