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物流网2020-07-31
今年6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推出“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活动。
据了解,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是经中央批准同意设立的物流行业评比表彰项目,是全国性物流行业评比表彰活动。
为有序开展“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活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办法》,并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目前,该评选已接近尾声,评选结果即将揭晓。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国物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序规范开展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是经国家批准同意设立的评比表彰项目,是全国性物流行业评比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流及相关行业企业,均可参与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
第四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活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协会不收取费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和表彰在物流服务、技术及管理方面的先进典型,树立行业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活动经评选产生“全国先进物流企业”。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另设单项子奖“全国先进物流企业创新成长奖”、“全国先进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奖”。
第六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活动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对物流行业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相关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申报参加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依法合规,诚实守信。
(二)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的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管理能力、安全水平等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先进性。
(四)重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注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第八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创新成长奖旨在表彰在企业发展和管理模式创新、相关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突出、新技术应用广泛以及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
第九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奖旨在表彰在遵守社会公德,恪守商业道德,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推进节能环保以及在脱贫攻坚、救助救灾等社会公益方面有积极贡献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按照《全国先进物流企业申报表》要求填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一条 各地物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国及各地物流相关行业组织、协会下属各分支机构均可以推荐申报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争议,产权股权有重大纠纷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不符合本评选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
第十三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具体申报和评选时间,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评选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机构为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形式审查。由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全部资料,逾期不补或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初步评选。评选专家组对符合条件企业按照评选条件和比例确定初评名单。
(三)最终评定。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委员会对初评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评选名单。
第十六 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网站及有关媒体对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的相关质疑,评选委员会将进行重点核查与复议。
第十七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意见。以企业名义申诉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信息。
第十八条 对通过公示的获奖企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九条 申报全国先进物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推荐单位出具意见应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专家组开展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委、专家和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遵守保密纪律,廉洁自律,认真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评选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相关资格。
第二十二条 若发现获奖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的,撤销其全国先进物流企业荣誉并在媒体予以公布,追回荣誉证书、奖牌,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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