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物流网2018-06-14
货代公司:
客户(货主)在印度尼西亚以人民币4.2万元采购了一批菊花石,委托我公司(货代)完成货物进口至中国的进口报关等代理手续。货物运至国内后,货主可按人民币25万元进行转售。我公司承诺于2016年11月在深圳将货物交付货主。由于一直未收到货物,货主主张依据双方的仲裁条款,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2万元。我公司认为仲裁金额过高,且货物迟延交付是因为被印尼海关扣押,请问如何应对货主的索赔?
特邀律师:
本案属于因货物限制出口被扣导致迟延交付引起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货物被当地限制出口并不鲜见,当进口货物因当地限制出口而被海关扣押时,货主反过来要求货代赔偿货物损失。对此,货代须掌握合理的应诉技巧,了解、收集当地海关的法规和政策,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等,否则很可能会因为“冲关”不成而买单。
首先,货代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解决纠纷时,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效率高、一裁终局、更能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与执行等特点。以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本案依据的仲裁条款偏向于“或裁或诉”,法律效力具有可争议性,因此贵公司可以藉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轻则影响仲裁的进程,重则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因此,货主、货代在签署合同、备忘录、书面文件时,要提前把握合同条款的各项法律风险。
其次,货物被海关或第三方扣押与货物灭失的关系。
由于各国进出口法规、政策不同,一旦没注意,便可能因为违反进出口法规、政策而货物被当地海关扣押。本案中,货主以货物灭失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货代赔偿全部货损。根据货代提供的资料,涉案货物并非灭失而是处于被印尼海关扣押的状态。本案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截至开庭已有近7个月的时间未完成交货。依据《海商法》第50条规定,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交付货物的,可以推定为货物已经灭失。因此,即便法院认定货物已被海关扣押,也会依照上述规定推定货物已经灭失而支持货主的主张。在此提醒,一旦出现货物迟延交付,货代一定要及时处理,第一时间与货主、收货人取得沟通,避免出现推定为货物灭失的情况。
再次,货主存在过错导致迟延交付,货代的责任如何认定。
货代在处理报价、订舱、补料、对单、垫付运费、代领提单等事务时,应勤勉、尽责。如果货代与货主串通或者“睁一眼闭一眼”,一旦被海关查扣,则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货主故意隐瞒事实,货代证明其已尽勤勉、注意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本案中,货物迟延交付是因为海关扣押,而海关扣押的原因在于货主提供的货物在印尼当地属于限制出口的产品,货代应对此项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旦出现举证不能、不足的情况,货代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发生迟延交付货物争议时,货代应分清各方的举证责任,提前进行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最后,认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应优先参考当事人的约定。
我国《海商法》第55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报关单、贸易合同以及商业发票三者来确定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如果货主与货代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货值的约定,则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货主与货代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为菊花石,6吨,货值7000元/吨。总价值应当计为4.2万元,而不是货主提出的国内货值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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