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物联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反馈意见
九州物流网2018-06-13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唯一一家物流与采购行业综合性社团组织,为了更好的推动智慧物流的发展和高新技术的应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门设立了智慧物流分会并组建了无人机工作委员会,汇集了行业专家和优秀企业代表。共同推动和规范我国物流领域的无人机应用与推广。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的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物流配送领域的创新与突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结合目前我国无人机物流应用的具体行业实践,综合考量业内专家的指导意见,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反馈建议。
综合特邀专家意见,具体反馈建议如下(含下划线部分为反馈建议):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安全、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章 无人机以及机载系统…
3、中型、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应当进行“飞机级”适航管理。所有无人机都应当进行“飞控系统”的零部件适航管理。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投放市场前,应当完成基于零部件适航管理的产品认证;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进口商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4、飞控系统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①无人机起飞后必须实时主动报出位置,不少于5秒/次;并且同时被动接受位置监测。主动定位、被动定位、通信链路和机主实名登记必须在移动蜂窝网上互相锁定;
②所有的无人机型号产品飞控系统的超级用户口令,需要提交给管制当局,管制当局可以接手任意一架无人机的最高控制权限,管制当局可以任意控制、降落一架在飞行状态的无人机;
③根据空域管制的实时需求,管制当局可以发出禁飞任何一架无人机的控制指令,让该无人机的起飞功能失效;
④消费级无人机只有一个移动蜂窝信道可供联系,其余通信频点不对消费级无人机开放;
⑤手机不允许直接控制消费级无人机和上传互联网信息,特殊用途无人机除外;
⑥机载电子地图必须是采用法定资质的,不得采用非法测绘制作的电子地图;
⑦机载电子地图数据必须是符合国密的,电子地图数据实时的授权下载是保证有可信加密通道的;
⑧机载电子地图数据必须是符合国密的,必须是经过鉴定隔离有人机航线的地图数据;
⑨主板上飞行控制系统和数据通信系统必须是物理隔离的,或者达到物理隔离的等效;
⑩所有的无人机机载系统都必须有国家安全认证可靠的防火墙配置,具备防止黑客入侵的效果;
5、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报废时,应当及时申请注销,交付到指定机构,集中监督销毁。
6、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物流运输的无人机必须是特定的“物流型号产品无人机”。
7、第十三条 所有无人机飞行,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身份标识采用手机SIM卡,要求实名购买专用无人机卡,或者随机销售开卡。
8、第十四条 民用消费级无人机工作频率只能采用移动通信频率。
9、第十五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在微型、轻型无人机的外包装显著标明守法运行说明和防范风险提示,在机体标注无人机类别。
物流无人机需要有自身醒目的特定的物流行业统一标识,可以在晴空肉眼100米范围内观测到。
10、第十六条 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轻型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物流无人机必须购买保险,没有第三者责任险不得飞行。
11、第二十三条 无人机驾驶员在无人机飞行当时,手机必须与管制当局保持畅通,不能保持畅通的,处罚或者取缔资格
无人机飞行任务开始执行后,其责任方,第一级是操作手,第二级是所属公司,第三级是所属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出资自然人,三级责任人的手机与管制当局的系统都要保持通畅。
说明:因为无人机如果出事,有可能会出大事,所以首先是要建立三层责任机制。任何一个事故,不管多小,都会追究到三级。这样才会避免那些黑心老板像对待大卡车超载一样,把责任全都推给卡车司机。再一个就是强制保险这样的行为也才能真正贯彻下去。这样三级责任同时避免外国资本甚至谍报系统的渗入。
12、第二十六条 无人机飞行空域的重要禁飞区周围,应当设立一定范围的环状警戒区,警戒区的地理坐标在电子围栏软件中应该有数据。
第二十八条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核电站周边应该加大到1000米。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13、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筹建立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的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所有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信息与公安机关共享。国务院公安部门建立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
14、第四十条 使用无人机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于起飞30分钟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起飞15分钟前批复。
附加 :①物流无人机必须在某一个县级区域内沿着固定航线飞行,不得超出固定航线范围之外进行飞行、起降。
②每个地市级管制当局需要组织查勘,县与县之间物流无人机航线的专用连接区域或者起降转接区域。县级区域的无人机固定航线建议设置在水面、荒山上空,必须穿越道路、村镇、社区的,必须经过谨慎勘察、论证,尽量选择人口稀疏地区。与道路、村镇、社区的交叉位置线路,在气流不利的禁飞时间必须关闭。
③县级区域的无人机固定航线不得穿越高速公路、闹市区等危险地带,非越不可的情况需要省级交通管制当局审批“穿越交叉点”。
④物流无人机需要由专业“物流无人机飞行公司”才能运行,飞手持证书上岗,每周申报一次本周的日常飞行线路区域,日常运行申报需要有网络快速审批通道。
⑤物流无人机的货运品种需要逐步放开,第一批品种建议为:烟草、书籍、塑料品等,需要宣布明确禁运的物资,比如酒精、汽油、易燃品等。
15、第四十三条 隔离空域外飞行,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一定间隔。
(三)航线保持精度上下各100米、左右各1000米以内;
16、第四十四条 无人机飞行应当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微型无人机飞行,应当保持直接目视接触,主动避让其他航空器飞行。出现不能保持目视的情况,必须立即报警。
除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外,夜间飞行的无人机应当开启警示灯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各种不同的无人机,应该在机体上用醒目的标示在空中展示不同的设备身份。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禁止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从事货物运输,送餐盒饭不算货运。
17、第四十五条 在我国境内,禁止境外无人机或者由境外人员单独驾驶的境内无人机从事测量勘查以及对敏感区域进行拍摄等飞行活动。发现其违法飞行,飞行管制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飞行,并通报外事、公安等部门及时处置。任何无人机在空中实时拍摄的数据资料不得下传、存放到境外服务器,并且建议首先存放到指定的政府监管服务器,再过审后另行取走。
18、第四十九条 对未按照适航管理规定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民用无人机的企业,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私自改造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破坏空域保持、电子地图软件、电子围栏数据和被监视能力,改变速度、高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等性能的行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合格证或者执照,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9、第五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20、禁飞控制按照“飞行任务的职能级别”进行管理…
需要制定无人机飞行任务的职能级别,无人机的禁飞控制有管理级别。最高级的飞行权限为国家级无人机,其次为政府部门的行业无人机,再次为企业级无人机,最低权限为消费级无人机。
(本反馈意见主执笔人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研究所、中物联智慧物流分会无人机工作委员会首席专家翟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