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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完全合约理论看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九州物流网2018-06-12

  作者:张婉琼

  摘要:外贸收汇风险因其无法预测和规避,一直是进出口贸易顺利开展的拦路虎之一。二十世纪末以来,不完全合约理论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本文将其应用于国际贸易,从不完全合约理论的角度分析外贸收汇风险产生的原因,以阐述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不完全合约理论,出口信用保险,收汇风险

  合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合约双方在签约时做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合约到期日能够被实现。合约理论一般包括完全合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合约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

  完全合约是指在准确地描述了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做出决策,并自觉遵守合约的条件;当合约双方对合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能够强制执行。但是现实世界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会有许多偶然性的情况发生,比如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和风险规避、信息不对称等,签订合约的双方对这些偶发性都无法估计,并且如果合约期限越长,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因此合约双方不可能详尽准确地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相应情况下的职责和权利写进合约,签订完全合约只是一种理想的状况,真实世界的合约在绝对意义上都是不完全的。

  不完全合约理论是近几十来出现并迅速发展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Williamson 在不完全信息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合约的不完全性。八十年代末,Grossman 和 Hart (1986),Hart 和 Moore (1990)的两篇论文采用数理模型分析方法研究合约关系,建立了第一个不完全合约理论模型,初步确立了不完全合约理论。相对于完全合约,不完全合约并不是在事前就确定交易期内的所有偶然事件,它随着合作时间的持续和合作的深入而不断修正,交易各方只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上明确或者默契的就将被用于解决未来可能出现问题的程序章程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他们在事前建立将来订立新的合约安排的基础。造成合约不完全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完全,也就是合约双方在签约时所面临的不可预见的不确定性,或合约中的部分内容是第三方或权威仲裁机构(如法庭)可观察但不可证实的,我们将其统称为不可描述,即难以在事前制定详尽无遗的规则。

  合约的不完全在外贸出口收汇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下面,我们将根据一些国际贸易收汇的经验资料验证不完全合约理论的意蕴,并解释外贸收汇风险大的原因和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一、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收汇风险

  合约各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所以合约一方行动的后果对另一方而言是可观察的,而行动本身是不可观察的,或者是合约另一方观察到合约一方行动的交易成本太大。当合约一方的行动不可观察时,这一方就有可能向另一方隐藏行动,从而违约或使合约失败。就对外贸易而言,进口商行为的不可观察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有意欺诈,拖欠压价的真相。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称,每年外贸欺诈给中国企业造成的损失至少有数十亿美元。中国企业在很多国家都遭遇过外贸欺诈,欧洲、非洲、亚洲等都有。在发展中国家被骗的次数多一些,但涉案金额少一些,在发达国家被骗次数虽然少,但一旦被骗就损失惨重。据中国国际贸易网的资料,在国际追账公司美国邓白氏公司代理的国际贸易货款拖欠案中,有60%的案件是由于进口商有意欺诈造成的。浙江省是外贸大省。据浙江义乌市警方提供的数据,仅2004年,义乌市公安局受理的涉嫌外贸欺诈案件就达20余起,680多位经营户被骗,每起案子涉案金额从20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总额达2380万元。据估算,去年一年,义乌商户被骗的货值在亿元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商所为。

  进口商往往利用出口企业急于成交、急于发货、有利可图等心理因素,与出口企业签订不公正待遇合同或在合同、信用证中暗设陷阱;或利用熟人、朋友、老客户等关系使出口企业放松谨慎;或利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等进行欺诈活动。例如去年江苏多家纺织品企业被同一家美国公司诈骗,损失总金额近千万美元。据一家受骗企业介绍,他们是在产品交易会上遇到这家美国公司的,该公司自称是沃尔玛超市的长期供应商,规模很大。在与中国企业打交道时,这家美国公司出手非常大方,还在上海某一家五星级酒店单独包一层房间,每天花费10万元以上。出口企业对其雄厚实力深信不疑,很快就签订了上百万美元的订货合同。但是当出口企业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发往美国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美国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先提货后付款。出口企业一方面不想失去大客户,另一方面也相信对方公司实力,就答应了这个要求,可这家美国公司在提货之后就杳无音讯了。

  还有很多情况是由于货到后或合约签订后,进口国市场行情下跌,进口商就可能故意拖欠付款,或者找出各种借口要求卖方降价处理。由于出口企业的沉没成本已经很大,出口企业往往很难处理,常常迫不得已妥协退让。近几年,我国多家食品添加剂加工厂曾经遭到冠以不同名称的土耳其公司的诈骗。这些骗子公司用的都是同一种手段:先发传真要求进口产品,等我国企业按照要求将货物运抵伊斯坦布尔港口时,他们迟迟不付货款。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45天内不提货(除进口商要求延期之外),土耳其海关将没收货物并进行拍卖,拍卖时该货物的进口商享有优先购买权。结果,货物都以低价落入骗子公司的口袋。再如2005年2月,浙江一家服装厂收到了一份来自巴基斯坦进口商的传真,传真声称要购买价值4万美元的各式服装,与巴基斯坦客户联系后,巴基斯坦客户在几轮交涉中都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不久,双方就签订了出口合同,巴基斯坦厂商痛快地支付了10%的定金。5月份,中方的货物顺利抵达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口。可等了一个星期,还不见人来提货,巴方客户也联系不上,正当中方厂商焦急万分地等待之时,巴进口商主动打来了电话,声称暂时资金短缺,没钱赎单提货,继而又以产品质量不好为由要求浙江方面以1万美元的价格把货物卖给他们。在此期间,浙江的这家服装厂曾想把货物退运回国,但由于巴基斯坦退运手续非常复杂,再加上滞港费用昂贵,最后还是不得不以低价卖给巴方进口商。

  二、出口商的疏忽引起的收汇风险

  疏忽对合约各方都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短期合约,它只能通过合约后再协商解决。在实际贸易中,有些疏忽是可避免的,而有些疏忽可能是合约某一方故意为之且未被另一方察觉。出口企业有时收到货款并不是进口商的原因,而是自身在从事外贸业务时不够规范或没有达到某些要求,造成自己实际上的违约,从而使进口商根据相关约定行使其拒付的权利,给出口企业带来损失。例如,卖方交的货物质量没有完全达到约定要求、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如包装不符或交货不及时等、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有不符并且无法修改或来不及修改等。某年2月我国某公司接到欧洲D公司以电传发来的询盘,要求报供规格A的印花织物20万米,并告最快装船期,每批起订量与每米CIF达喀尔德国马克价。当时,该品种的内部掌握价格为每米CIFC3%西非口岸0.58美元,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应合每米DM1.22。由于业务员一时疏忽,把每米0.58美元误为每米0.58人民币进行折算,从而算成每米DM0.78,并按此向D公司发实盘20万米。由于折算错误,每米报低了DM0.44,而20万米共差DM88000,约占总值的36%。

  当然,也有一些进口商故意造成“疏忽”,而出口方没有意识到,与之签订合约,造成收汇失败。1997年10月,某公司向香港某商行按FOB xx USD 610 per MT出口铸铁井盖5000公吨,合同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公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1、铸件表面应光滑;2、不得有气孔、裂纹、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相当于第一批货物金额10%的保证金,第一批500公吨合格货物交货后,卖方可在5天内收回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出口企业生产货物后,邀请对方验货。但港商接到验货通知后,不仅不来验货,反而回函称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属于单方面违约,并声称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合同中,第一条所谓“光洁”概念十分含糊,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第二条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于被动。

  三、客观因素引起的收汇风险

  即使能规避所有的人为主观因素导致的收汇风险,一些偶然的,无法预测的客观因素也会引起收汇风险。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些因素从根本上导致了合约的不完全。有时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无欺诈,业务均很正常,但是由于进口商的经营能力有限造成其破产或濒临破产而无钱可付,造成事实上的坏账,给出口企业带来损失。某省A公司是K国B公司在我国开办的子公司,从事服装来料加工, 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料,加工成衣后由B公司负责销往日本市场。双方以对开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方式和融资工具。A公司通过银行开立120天的远期信用证向B公司进口面料,B公司则以即期信用证方式购入A公司的成衣。起初,双方经营正常,信用证项下收汇付汇都不成问题。××年国内某银行根据A公司的申请,连续开出10多笔进口面料的120天远期信用证,累计金额500多万美元,并按惯例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收到出口成衣信用证款,方可付款”的特别付款条件。出人意料的是,就在这一年A公司和B公司因经营不善,双双破产倒闭,出口企业损失惨重。

  客观因素还包括汇率变动、政府外汇管制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为了规避收汇风险,追回欠款,企业进行诉讼,申请仲裁,付出大量的律师费、通讯费和交通费等,而追回的货款却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支持措施。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可以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安全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占领新市场。简言之,出口信用保险有4个特点:一是由国家财政支持。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都在国外,出口商对国外的法律、政治、文化等缺乏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难以使用一般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来测算损失概率,但出口信用保险利用国家优势可以估算这种概率,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无一不是靠国家财政作“后盾”。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出口信用保险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体现了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三是承保企业必须是本国企业。承保的出口商品国产化的成份至少在70%以上(船舶可以降低到50%)。四是管理高度集中化。一般商业保险是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做出承保决定,并制定相应保费率;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决策则以信息分析为基础,这也决定了经营管理权的高度集中化。

  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地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为企业采取灵活的付款方式提供了保障。对于信用放账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业务,外贸企业通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既可以承保非信用证方式结,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或转口贸易,也可以承保银行信用证(L/C)付款方式下的出口贸易。对于信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本性货物出口,外贸企业可以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如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支持,企业可以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资信的客户灵活地选择付款方式,把收汇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降低了出口交易成本,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例如,2008年许多欧美买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出现破产、拖欠货款甚至赖账现象,导致出口企业收汇风险日渐增高,1—10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发挥风险保障职能,及时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5993.2万美元,同比增长63.5%。

  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客户信息,为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出口企业通过借助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信评估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可以调查国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相关国家的国别风险,以便合理确定交易条件,建立和完善出口风险管理机制。在出口交易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技术优势和广泛的风险信息渠道为出口企业对国外买家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道德风险等多方面对买家做全面的评估。在货物出口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及时跟踪国外买方的变化,适时评估买方的信用风险,并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以调整该客户信用限额。保险业务完成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这样,企业根据不同的客户合理选择合适的支付条件、放账期限等,从而有效规避出口风险,提高了收汇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由于进出口贸易合约本身就是不完全合约,造成外贸收汇的风险很大且无法预测。虽然我们不能完全规避这些风险,但出口信用保险以国家为依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小风险。对进出口贸易而言,出口信用保险是非常重要并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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