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物流网2019-11-07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航运中心建设是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支点。根据201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数据,中国班轮运输连通性指数(LSCI)从2006年至2019年增长了51%。2018年,全国共完成货物吞吐量143.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2.5亿标准箱。在全球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十大港口中,我国均占有七席。
与航运业快速发展的态势相比,我国航运险发展与航运中心建设需求仍不相适应,为航运业承包的功能未充分发挥。2018年以来,我国航运险市场出现了因保险费率低导致业绩亏损问题,承保能力明显不足。
笔者分析,制约我国航运险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航运保险法律体系和制度仍待完善。除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外,实体法方面只有海商法、保险法可供依据,但执行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2000年7月,我国实施有关航运保险程序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诉讼程序等提出了基本定义,但存在司法解释不明确等问题。在保险监管方面,保险条款仍然需要与国际规则对接,条款审批效率、理赔系统化仍然需要优化。
另一方面是定价机制受制于承保能力。航运保险专业技术含量高、出险理赔位置广阔、不确定性风险较高,要求保险公司在世界范围拥有较广泛的检验和理赔服务网络。而我国航运保险保障范围相对狭窄,难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在缺少相对优势的情况下,保险费率长期低于国际水平,导致国内船舶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寻求再保险难度较大。保险服务方面,经营海上保险的市场主体较少,国际网络也较少,保险公估发展缓慢、再保险能力不足也制约了承保能力。四是构建多层次发展体系,多渠道分担和防范风险。国际航运保险中心服务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通过航运再保险和保赔保险可以分散承保风险。因此,应大力发展航运再保险市场,扩大再保险业务规模,吸引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注重航运保险中介服务体系搭建,完善由经纪人、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构成的航运保险中介市场,明确航运保险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界定,提高开办航运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和追偿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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