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物流网2019-02-22
因市场需要, 时下很多物流企业都开通了 “等通知派送”业务。曾有媒体报道这样一则新闻,有人利用“等通知派送”业务的某些漏洞,伪造假传真骗取了价值8万元的货物,在使发货人蒙受巨大损失的同时,物流企业也难辞其咎。
货物被骗
去年11月6日下午,武汉市一家资讯广场手机店店主黄先生迎来了一个“大买家”,他要购买21部高端手机,总价值约8万元。该买家自称姓徐,是鄂州某公司的采购人员。购买时,徐某称手机是单位采购送给客户的,并对黄先生提出了两点要求:公司需求急切,希望能马上通过物流公司发货,这样次日他来付款时,公司员工可在鄂州的物流公司取货;由于涉及到回扣,不希望公司知晓,要求商家在发货时,发件人的手机号填上他的号码,避免事情败露。
随后,黄先生通过某物流公司的客服电话得知:该公司有一项 “等通知派送”业务,即发货方在未收到货款时,可先行将货发往收货方所在地的物流分公司,发货方收到货款后可通知该公司放货。为了确保安全,物流公司在发货时,必须在收到 “第四联寄件公司存联”的传真件后,并经物流公司认真对比核查准确无误后才会通知收件方取货。
在得到物流公司收到传真,并与贴在货物上的原件核对无误后才可以放货的保证后,黄先生决定接下这单业务。随后,黄先生让这家物流公司的收件员来上门收件,将货物分成3个包裹打包,并分别保价及交纳运费和 “等通知派送”费用,在分别注明“凭传真放货”后,将货物交给了该物流公司的收件员。
次日上午11时许,黄先生打电话到物流公司查件,得知货物已经正常到达了该物流公司在鄂州的分公司,并已有人打电话要求取货。黄先生当即告知对方,他是发件方,并没有打电话要求放货,更没有给物流公司发过传真,要求鄂州分公司先把货留下来,认真核查,并与其保持联系。
此时,黄先生开始产生了怀疑,立即与购买手机的徐某联系,徐某称将很快付款。然而,一直等到12时许,仍没有收到货款的黄先生再次致电徐某,但此时徐某已关机。黄先生感觉到可能被骗了。随后,黄先生接到了物流公司打来的电话,称货已被取走。
焦急万分的黄先生立刻驱车前往该物流公司在鄂州的分公司。分公司一位负责人对黄先生称,他们已收到发货传真,并按传真上的电话打给对方进行了验货,物流公司按流程确认完成后,货物才被一男子上门取走的,并留下了身份证号和签名。但后经查证,身份证号及名字全是假的。黄先生当即要求查看传真,发现物流公司收到的传真与黄先生手持的传真原件有多处不符。
纠纷由此产生。黄先生认为,其再三致电鄂州分公司要求不要放货,但对方还是把货放了,且假传真件和原件有多处不符,物流公司并未仔细核对,应该对货物的遗失负责。而物流公司则认为,在开展该项业务时,物流公司接到传真后,会打电话与发件人核实,但由于骗子事先将发件人的号码换成了他自己的,核实这一关就失去了意义。
责任在谁
价值巨大的货物已经被骗走,黄先生与物流公司各执一词,都认为对方应承担结果。那么,到底谁该对这批被骗取的货物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假设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已经对徐某涉嫌刑事犯罪提起公诉,那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是黄先生因此遭受了损失,而黄先生所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徐某涉嫌刑事犯罪之行为,此
部分又是一起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可成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是该案核心法律关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表示。关键认为,因徐某已与黄先生建立虚假的买卖合同关系方式,并利用了黄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真实的物流合同关系,实现了非法占有黄先生财产的目的,所以黄先生的损失理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黄先生已与物流公司约定:凭传真放货,即他收到货款后会往鄂州分公司传真发货单,对方将传真件与贴在货物上的原件核对无误后才可以放货;而且黄先生还再三致电鄂州分公司不要放货;同时,假传真件和原件有多处不符,物流公司并未仔细核对;所以,物流公司在业务操作管理上是存在过错的,无论委托人的财产是由此被他人骗取,还是由此产生的其他形式的损失,物流公司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是违约还是侵权,可由黄先生选择。具体来说,物流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补充责任。即存在徐某不能赔偿黄先生损失的情况下,物流公司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而物流公司由此也仅取得了向徐某继续追索的权利,但是否能够挽回实际损失是不好确定的。而在具体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上,黄老板应该依据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向徐某和物流公司共同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分别起诉。既可以采取刑事附带民事,也可以独立起诉,但是,基于存在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一般会在刑事案件审理或裁判后进行。
“在排除前述假设的情况下,就仅仅是民事纠纷了,黄先生就要负责全面举证,来证明徐某的责任、物流公司的责任、损失的发生和损失的数额。但同样存在徐某不能赔偿黄先生损失的情况下,物流公司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关键对记者表示。
严防风险
目前,物流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还存在着某些漏洞。当这些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时,物流企业将由此面临巨大的风险。
“‘等通知派送’业务,法律上可归纳为 ‘附条件交付’,物流公司在条件成立时,负有向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指定的收货人交付合同所标物的义务。条件是否成立,是该业务的核心,物流公司因此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关键称, “从案例中不难发现,当物流公司承担实际赔偿责任时,即代徐某赔偿黄先生,仅取得了向徐某继续追索的权利,什么时候能够从徐某处得到赔偿仍不确定。所以,物流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规范业务管理,同时进行必要风险的防范。”
如何防范物流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关键认为,物流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当融入法律逻辑的调整,重视熟悉物流的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尽可能使物流公司的业务设计和实施减少风险。此外,还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尤其是严格流程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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